厦门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条件

更新:2024-10-17 15: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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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条件

  补贴对象: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对象须为个人消费者。

  补贴范围: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且所购乘用车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厦门市的,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

  注意事项: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2024年8月15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2024厦门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

  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注:

  1、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均按此标准予以补贴。

  2、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2024年8月15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3、所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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