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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布面向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的重磅消息-《5年内5折租房!厦门给新就业大学生送上重磅福利》,根据厦门市出台的《厦门市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将重点解决新就业大学生群体来厦5年内的过渡性居住需求,促进厦门市人才的引才、留才、聚才,下面就具体来看下本次针对厦门新就业大学生的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
2021年1月1日后首次来厦就业、创业且30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经各区(管委会)认定的、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30周岁(含)以下(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骨干人才可参照执行。
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来厦就业的,申请人应提供于2021年1月1日后与我市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期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申请人应提供于2021年1月1日后在本市办理的营业执照、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等材料;
2、申请人须按规定于2021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满3个月;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
补贴标准和方式
采取“实物配租”与“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过渡到“实物配租为主、租金补贴为辅”。具体保障方式根据房源筹集情况给予调整。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补贴标准
1、实物配租标准
原则上按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建筑面积标准,以实物配租房源项目市场评估租金五折配租给保障对象。房型以实际配租为准。
2、租金补贴标准
各区(管委会)按照思明、湖里每人每年8000元,集美、海沧每人每年6000元,同安、翔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备注:本意见可与本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同步享受;本意见与各区现有人才房租补贴政策不一致的,按补贴标准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补贴方式
1、实物配租
(1)运用市场化机制,通过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已筹集的房源分批次面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申请。
(2)实物配租遵循就近分配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实际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就近申请配租;若所在行政区无可配租房源,可在相邻行政区域内统筹调剂。鼓励岛内保障对象到岛外居住,岛外保障对象原则上不调剂到岛内居住。若工作区域调整,可申请调整配租房源地点。
2、租金补贴
(1)保障对象未享受实物保障且自行租房的,各区(管委会)按区域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若申请人实际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内尚有可分配的优惠房源,但申请人不选择实物保障的,不得再申请租金补贴。
(2)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向保障对象提供五折租金实物配租的,优惠租金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差额,由财政补贴给运营企业。
申领及配租流程
流程: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发放
申请人通过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全程网办。然后由各区(管委会)负责审核,住房、公安、财政、人社、资源规划、医保、税务等相关部门通过信息服务平台为各区(管委会)审核提供数据支持。审核通过后,在各区(管委会)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区(管委会)组织实物配租;对申请租金补贴的,户籍已迁入本市的按年发放,户籍未迁入本市的每半年发放一次。
实物保障和租金补贴发放信息应实现与各区(管委会)、部门共享。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不再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1、已享受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满5年;
2、申请人或配偶通过购房、继承、赠予等方式已取得自有住房的;
3、申请人及配偶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后,在厦连续满一年未就业的;
4、无故空置6个月以上或出现转租转借违规行为的;
5、已享受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房等住房优惠政策的;
6、其他应退出的情形。
房源筹集
1、房源由市、区两级共同筹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和本市的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土地、税收、金融、价格等多种政策工具,采取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2、鼓励国有企业朝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发挥国有企业房源筹集主渠道和市场运营“压舱石”的作用。
3、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时,应把政策优惠、租金优惠、财政补贴等内容写入供地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
补贴资金来源及保障
2021年1月1日后首次来厦就业、创业且30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税收分成体制分担。各区(管委会)参照认定的技术骨干人才补贴资金由各区(管委会)全额承担。
目前,我市正在组建新就业大学生住房租赁保障工作专班、着手申报受理系统平台建设以及其他《意见》落地实施的相关前期工作,申请受理的起始时间、办事指南将于后续公布。
政策咨询电话:0592-2859106(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5:30-17:30)
注:本意见有效期5年,由市住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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