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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厦门以外新引进到厦门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依法参保纳税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以申领生活津贴。近日,厦门重新修订出台《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那么,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
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
发放对象
从厦门以外新引进到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依法参保纳税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2000元,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首次计发时间之日起5年,期满自行终止。
对于非全职在厦门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每年在厦工作应当不少于6个月,5年内按实际在厦工作月份发放。
申请方法
采取全程网办、定期受理、集中审定的方式。
申请流程
(一)申请。用人单位注册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如实在线填写申报信息、扫描上传申报材料;
(二)初审。自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在线资格初审,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三)复核。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复核,提出拟发放名单;
(四)公示。拟发放名单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申请表》《申报名单汇总表》;
(二)现工作单位引进时组织、人事、教育等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以及与引进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聘书;
(三)津贴对应发放期限内的个人纳税证明。
发放时间
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直接拨付至申请人实名的银行账户。每年7月份受理新增和续发申请,期限为上年度7月到本年度6月。
每次续发前,用人单位应当重新提供本单位享受生活津贴人员的《申报名单汇总表》及其对应的个人纳税证明。
高层次留学人员在享受生活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并提供所掌握的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生活津贴自该情形发生当月起停发:
(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
(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涉嫌刑事犯罪的;
(四)在工作和学术研究中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按规定应停发生活津贴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
1、高层次留学人员享受生活津贴期间,在我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符合条件要继续享受生活津贴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单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享受生活津贴的期限不得超过首次批准的期限。
2、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津贴以及本市其他财政同类津贴和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生活津贴。
3、首次申请生活津贴的原则上自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后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享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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