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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机动车过户指南(费用+材料+流程+地点)
办理条件
(一)车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现车辆所有人户籍地在厦门辖区的;
(二)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在厦门市辖区内办理转移登记;
(三)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四)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五)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 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 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办理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原件1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原件1份);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1份);
7、机动车号牌;
8、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9、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1份);
10、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原件1份);
11、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现场办理
(一)查验车辆
属汽车类机动车办理,申请人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申请人持办理材料,把车开至车管所、骏顺安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闽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或全市7家二手车登记服务站查验岗查验车辆;
属国产小型汽车和非汽车类机动车申请办理的,申请人把车开至集美交警大队、海沧交警大队、同安交警大队、翔安交警大队查验岗查验车辆.
地点:
厦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集美区后溪镇岩兴路111号车驾管分中心查验大厅综合窗口1-4号;
海沧大队:海沧区兴港路1899号海沧交警大队分中心车辆查验窗口14、15号窗口;
集美大队:集美区杏林湾路1669号公安交警车驾管分中心办证大厅6号窗口;
同安大队:同安区洪塘路106号交警大队办公大楼一楼车驾管分中心办证大厅综合窗口3~10号;
翔安大队:翔安区新莲路269号车驾管办证大厅1-5号窗口;
骏顺安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709号;
闽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二环南路399号;
厦门市7家二手车登记服务站:
1)厦门车行家二手车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395号;
2)厦门闽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同安区工业集中区二环南路399号;
3)厦门政豪二手车登记服务站:集美区后溪镇天水路503号;
4)厦门二手车交易市场登记服务站:集美区后溪镇厦门北站汽车物流园内;
5)厦门鑫锦溪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同安区环东路199号;
6)厦门乐家园汽车市场有限公司:同安区新民镇同集北路718号;
7)厦门誉安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翔安区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时间: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查验后到查验大厅综合窗口办理。
(三)办结
需更换号牌的交回原号牌。窗口当场办结,并当场送达行驶证,号牌。
缴费方式:银联刷卡、微信、支付宝、现金。
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办理费用:号牌工本费100元/辆,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证
补充说明
一、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对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包括各科目考试)、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各项交管业务的,公安交管部门要予以受理,不再审核《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等身份证明凭证。对尚未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仍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等规定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种类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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