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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机动车违章处理指南
现场交通违法处理
1、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二)民警开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2、处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民警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原件,民警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属于无牌、无证、非机动车违法等情形无法或无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的除外;
(二)属于货车超载被扣车的,还需要:
1、卸载后的过磅单或者空车照片;
2、车辆属于重、中型货车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前来交警大队接受处罚。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若由法定代表人接受处理,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若由车辆管理人接受处理,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管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车辆所有人证明其系车辆管理人的材料1份;若由车辆所有人委托的其他人接受处理,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三)属于机动车无牌被扣车的,还需要:
1、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原件;
2、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3、交强险保单原件,属于依法不可能登记挂牌的机动车型,如超标电动车、叉车等,不需要提供此件;
4、属于有登记上牌但未悬挂,且在年检有效期、交强险有效期内的,只需要提供行驶证,不需要提供上述材料。
(四)属于机动车未年检被扣车的,还需要:
1、交强险保单原件;
2、该机动车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五)属于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被扣车的,还需要:
1、交强险保单原件。
(六)属于机动车在本市有五条以上监控违法记录未处理被扣车,或者因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扣车,但存在此类情形的,还需要:
1、将该机动车在本市的监控违法记录处理至少于五条。
(七)属于渣土车(重、中型自卸货车)存在非法改装行为的,还需要:
1、证明非法改装行为已整改的材料。
(八)属于因记满12分被扣留驾驶证的,还需要:
1、满分考试合格证明。
(九)属于无牌电动自行车被扣留的,还需要:
1、购车发票等合格证明原件;
2、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电子监控交通违法处理
处理监控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处理营运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监控类道路交通违法记录的,需提供:
1、违法行为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违法行为人的从业资格证原件;
4、违法行为人自述材料原件。
(二)处理非重点车辆监控类道路交通违法记录的,需提供:
1、属于应记分的监控记录:
①违法行为人身份证、驾驶证原件;
②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③违法行为人自述材料原件。
2、属于不需要记分的监控记录:
①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
②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的,应提供车辆管理人的身份证及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为车辆管理人的材料。
补充说明
一、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对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包括各科目考试)、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各项交管业务的,公安交管部门要予以受理,不再审核《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等身份证明凭证。对尚未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仍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等规定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种类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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