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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很多小伙伴都会养宠物犬或者想养宠物犬,那么违规养犬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一起来看看吧!
厦门养犬处罚条例(禁养措施+罚款项目)
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要求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无证养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办理养犬登记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携带犬只进入本市,无合法有效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由公安部门注销养犬登记证:
(一)重点管理区内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犬只到户外活动或者放养犬只的;
(二)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
(三)携带犬只出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的场所的。
约束犬只不当,犬只伤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伤人犬只,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公安部门注销养犬登记证。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未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或者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未按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
未按照要求销售犬用饲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养犬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所进行的犬类执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拦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绝、阻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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