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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完养犬证,就可以携带犬只出门了,但有些场所禁止犬只出入,那么厦门禁止携带犬只出入场所有哪些呢?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犬只不得放养。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1)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
(2)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3)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展览场所除外);
(4)医院、候车(船、机)厅、商店、集贸市场、餐厅、酒店等公共场所。
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对犬只予以没收。此外,公园管理单位、社会团体、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自行确定禁止或限制携带犬只进入本单位管理的场所,并在显著位置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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