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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制定下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厦门市最新落户政策对比原政策有什么新的调整呢?一起来看看吧!
厦门市最新落户政策调整
1、全面放开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落户
原政策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新政策
吸引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闽工作入选的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经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类、B类、C类),以及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本市就业或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获区委、区政府授予区级“劳动模范”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相应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政策解读
全面放开国家级、省级、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
新增获区委、区政府授予区级“劳动模范”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落户。
2、吸引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落户
往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原政策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45周岁以下,在厦合法稳定就业的,可申请落户本市。
新政策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往届毕业生,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落户本市。
政策解读
原政策为45周岁以下,调整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
新增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
政策解读
政策新增加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落户渠道。
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
政策不变
已在本市就业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落户我市。
上述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3、为人才家属随迁提供便利
原政策
经组织、人社、教育等职能部门录用、招调的各类人才户口迁入本市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高级职称或高级技能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投靠不受年限限制。具有本科学历(学位)或中级职称或中级技能的,其未成年子女的投靠不受年限限制。
经工信、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引进的各类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将户口迁入岛内的,需夫(妻)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5周年且结婚登记时间满5周年。将户口迁入岛外的,需夫(妻)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3周年且结婚登记时间满3周年。夫妻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新政策
经组织、人社、教育等职能部门录用、招调的各类人才,或经工信、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引进的各类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政策解读
上述各类人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不受被投靠人落户年限限制和结婚年限限制,可同时办理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
4、优化投靠落户
夫妻投靠落户
原政策
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需夫(妻)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5周年且结婚登记时间满5周年。将户口迁入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的,需夫(妻)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3周年且结婚登记时间满3周年。夫妻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新政策
取消被投靠人来厦落户年限要求,只需夫妻结婚登记时间满1年,夫妻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政策解读
夫妻投靠落户取消来厦落户年限要求,结婚年限由岛内5年、岛外3年全部统一调整为1年。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原政策
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或湖里区的,需父(母)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5周年且结婚登记时间满5周年,将户口迁入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的,需父(母)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3周年且结婚登记时间满3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新政策
取消被投靠人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继子女不能单独投靠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继父或继母。
政策解读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取消被投靠人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限制。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原政策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要求被投靠子女在厦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的房产。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需子(女)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5周年且父母结婚登记时间满5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将户口迁入岛外各区,需子(女)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3周年且父母结婚登记时间满3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新政策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要求被投靠子女在厦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的房产。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需父母结婚登记时间满5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将户口迁入岛外各区,需父母结婚登记时间满3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政策解读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取消被投靠子女来厦落户年限限制。
5、吸引各种学历人员落户岛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
新增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国家学信网可查询)。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
原政策
专科学历人才,35周岁以下,连续缴交社保满1年可申请落户本市岛外单位,连续缴交社保满3年可落户岛内单位。
新政策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
政策解读
专科学历人才落户岛外,原政策为35周岁以下,连续缴交社保满1年,调整为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岛内不变。
技工院校毕业生
原政策
2015年6月30日以后毕业且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不受职业资格证书工种限制)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
新政策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2015年6月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毕业生。
政策解读
取消获得职业资格证书限制。
6、吸引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岛外
原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暂住证),且持有居住证(暂住证)连续满5周年(期间间断累计不超过90天)、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周年且在本市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新政策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持有效居住证,且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自建住房、集资住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或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政策解读
社保缴纳年限由原来的5年调整为3个月;由原来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调整为“拥有自建住房、集资住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或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居住年限由原来的5年调整为有效居住证,同时增加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对在岛外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房产的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年改为3个月,同时增加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7、促进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岛外
新增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不含补缴),续签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认定符合区位发展需要的企业骨干员工,以及火炬管委会认定的其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下属企业骨干员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不含补缴),续签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政策解读
新增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岛外条款,在放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岛外的基础上,授权岛外各区、火炬管委会根据各自区位及自身经济产业发展需要,自主制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政策,吸引产业工人扎根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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