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最新

更新:2022-11-29 14: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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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的统一部署,近日,厦门市修订出台了《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统称《办法》)。《办法》通过统一和规范医疗救助制度,突出“精准救助”,做好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起来看看吧!

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最新

规范五类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五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不重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对按国家和省规定不再纳入《办法》的医疗救助对象,仍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获得保障:

一是若符合《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条件的,可按第一至四类救助对象类别享受相应救助待遇;

二是若符合第五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可依申请获得医疗救助;

三是若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通过民政部门获得临时救助。

明确分类自助参保政策

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参保;第三类救助对象按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合理调整救助起付标准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延续我市现行标准;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2021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为6000元;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2021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为16000元。

延续我市现行救助比例

我市现行救助比例不变,其中: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100%;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95%;第四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85%;第五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50%

适度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第一类救助对象的救助限额仍不封顶,延续我市现行标准;第二至五类救助对象的救助限额统一调整为13万元。并且,门诊和住院救助可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综合救助保障力度进一步增强,有效助力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

此外,我市还积极建立完善以下两项配套措施。一是通过强化困难人群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的动态监测预警,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二是通过持续推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以及“先诊疗后付费”等便民服务,不断提升经办服务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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