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面向人才)

更新:2023-02-23 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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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面向人才)

(一)建筑面积与售价优惠

1、建筑面积:A类人才不高于120㎡,B类人才不高于100㎡,C类人才不高于80㎡,骨干人才不高于70㎡。

2、售价优惠:统一装修,售价按每批次房源的市场评估价测算,并给予一定优惠,原则上优惠55%。

(二)申请对象与人才条件要求

1、申请对象

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指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人才。经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不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年龄限制。

具有本市户籍且在厦无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购保障性商品房或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受厦府〔2017〕37号文件第九条申请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人数、取得户籍年限、单身年满35周岁的限制。

户籍未入厦且在厦无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租赁住房责任部门视房源情况,适时组织配租。

2、人才条件要求

(1)高层次人才: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或《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审核确认的A、B、C类人才。

(2)骨干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或随市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急需紧缺特殊专业人才。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4)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5)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4、申请家庭成员要求

(1)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3)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4)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三)申办程序(分为两大步骤)

1、人才类型确认(集中时间,全程网办)

用人单位申请确认→初步确认→审核确认。

2、申购保障性商品房(可单独批次配售)

意向登记→公开摇号→申请受理→审核公示→选房配售。

(四)主要退出机制

1、权属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

2、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如需上市转让的,应当按原购房价与届时房屋市场指导价的差价的一定比例(55%)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3、申请家庭成员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如需购买、继承或受赠其它住房的,应当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退出保障性商品房。

(五)办理部门

1、人才类型确认:市人社局

2、申购保障性商品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

人才类型确认咨询电话:5398980

申购保障性商品房咨询电话:96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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