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休渔期新规定2023

更新:2023-04-21 17: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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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有效降低海洋捕捞强度、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满足沿海捕捞渔民生计需要和实现渔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保证。

厦门休渔期新规定2023

一、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一)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我市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兼作钓具的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我市海域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市海洋发展局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五)厦门海域以外的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3〕2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伏休要求

(一)禁止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严格执行船籍港所在海域休渔时间,并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禁跨省休渔,确需省内跨县(区)、跨设区市区域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确认同意,报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二)严格钓具渔船管理。鼓励钓具渔船参与自愿伏休,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签订承诺书;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全程执行休渔规定且符合有关政策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三)严格实施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相关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方案,逐级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四)加强活鱼运输船管理。活鱼运输船应当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运载捕捞渔获物。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辖区活鱼运输船有关情况,报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禁冰鲜杂鱼交易。伏休期间禁止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冰鲜杂鱼。对发现涉黑涉恶的相关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六)严格捕捞许可申请。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七)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渔船发生过户,但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仍由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履行监管职责;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渔船监管由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

(八)严格执行集中监管制度。所有未参与自愿休渔钓具渔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等未休渔船,应当在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渔港集中停靠,并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规定进行捕捞。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并落实集中停靠监管措施。

各区应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厦渔〔2022〕31号)同时废止。

四、举报电话

欢迎群众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行为和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92-2198110(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592-2085981、2094780(厦门市渔港渔船管理处);0592-7889500(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温馨提示

休渔期内不禁止娱乐性垂钓,但市民需形成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观念,不从事带有捕捞性的垂钓活动以及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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