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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提高拔尖人才管理服务水平,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实施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激励各类优秀人才施展才华、创造价值,营造创新人才争相向往、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在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打造海西人才创业港,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教育教学、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行业专业领域达到领先水平,并为厦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评价标准,不受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身份限制。
第四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以对厦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重点推荐、选拔在生产建设一线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第五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 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市拔尖人才人选原则上需在近四年内具有下列成绩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或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一等奖且排名前2位,获得二等奖或2项以上三等奖且排名首位的人员。
(三)获得省部级优秀新产品、技术开发一等奖且排名首位,并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四)获得副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2项以上二等奖且排名首位的人员。
(五)在工程设计、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等方面,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且排名前2位或二等奖且排名首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六)获得4项以上国家专利且排名前2位,并在应用后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
(七)在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作用,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或在引进消化、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科技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八)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尤其是在我市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中,能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并经市场检验,对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贡献突出,所管理的单位或部门连续三年以上位居全省、全市先进行列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九)专业技能水平高,获得国家级优秀技术能手或副省级以上技师级竞赛一等奖的人员或其他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
(十)对学科建设、学校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能发挥学科带头示范和领军作用,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对厦门教育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教学管理者。
(十一)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医疗技术、临床实践和疾病防控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较好地发挥了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省内外同行公认的医疗、卫生专家。
(十二)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高,在研究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副省级一等奖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和被同行公认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专家。
(十三)在理论、新闻、出版、文艺以及文化经营管理等工作中成绩卓著,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奖项、省级二等奖以上、副省级一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的展赛中获一等奖,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十四)在金融财会、航运物流等其他专业领域才能突出,业绩显著,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者。
第八条 通过柔性引进,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建立稳定合作关系,主持我市重大科研、技改项目并取得突出成效的专家,可参照第七条参评。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市拔尖人才通过以下程序选拔产生:
(一)人选推荐采取组织推荐、专家举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市委组织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三)组织专家对初步人选进行专业评审;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市拔尖人才建议人选;
(五)对建议人选进行复核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履职情况、业务水平认可度、职业道德情况等;
(六)征求市纪委、市检察院、市计生委等部门对建议人选的意见;
(七)公示建议人选名单;
(八)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市拔尖人才人选;
(九)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公布市拔尖人才名单,并进行表彰。
第四章 义务与待遇
第十条 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坚持产、学、研结合,加快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发挥示范和领军作用,认真做好“传、帮、带”,积极培养青年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活动,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献计献策,发挥参谋智囊作用。
(五)积极参加拔尖人才集体活动,自觉维护团队荣誉,主动为我市人才工作提供意见建议。
(六)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工作业绩和发挥作用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进行政治理论、思想道德、国情市情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二)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各类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支持等。
(三)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参评市级以上各类重大人才奖项、荣誉。
(四)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限制,并优先评聘。
(五)享受市拔尖人才奖励津贴。
(六)参加统一组织的短期考察、学术休假和健康体检等活动。
第十二条 市拔尖人才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不受拔尖人才管理周期限制,可择园择校一次,免收国家和地方规定之外的费用,如未享受择园择校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第五章 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在市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中牵头抓总,履行组织选拔、综合指导和检查落实等职能。
第十四条 市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为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优先安排成果的开发应用,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市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以四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周期届满后,其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但可继续参加新一周期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十六条 积极创造条件发挥拔尖人才在各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拔尖人才制度,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征求拔尖人才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拔尖人才市情考察制度,组织拔尖人才赴企业、基层考察调研、开设讲座、对口帮扶等;建立拔尖人才学习培训制度,提高政治意识和政策水平;优先推荐优秀拔尖人才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七条 管理周期内,市拔尖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称号和待遇终止,不再列入市拔尖人才的管理范围:
(一)从原专业技术岗位或企业事业管理岗位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的;
(二)调离厦门并不再为厦门服务的;
(三)弄虚作假,谎报工作业绩或科研成果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有违法行为的;
(五)柔性引进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聘用或合作关系,不再主持重大项目的;
(六)其它必须调整的情况。
第十八条 设立拔尖人才专项管理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拔尖人才的奖励津贴、表彰、考察学习、慰问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级入选者纳入厦门市拔尖人才队伍管理。
第二十条 各区、市直各系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本系统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厦委组[2006]56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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