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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3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我市优待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部门责任,并公布了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和“三属”五类人员优待目录清单。
厦门优待政策最新(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细则》在交通优待方面进行了重点突破。自2022年3月1日起 ,厦门市全面启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发放工作。随着优待证集中办理,工作接近尾声,广大优抚对象对优待证能享受的优待项目高度关注。
根据《实施细则》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中,增加BRT、轮渡市民 (公共交通)航线。厦门户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持证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BRT、轮渡市民(公共交通)航线和轨道交通工具。
《实施细则》还明确,优待目录清单是开放性的,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 ,不断拓展社会化优待项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目录清单还将不断进行调整充实,更好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厦门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一、现役军人 | |
序号 | 优待目录清单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3 | 入伍、退役时,地方举行迎送仪式。 |
4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辖区内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5 | 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战区级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6 | 对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四等战功和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三级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7 | 推荐优秀驻厦部队和厦门籍官兵参加“感动厦门”十大人物评比。 |
8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 |
9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广电网络数字电视和互动电视专区等媒体资源,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10 |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现役军人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1 | 在审查是否符合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2 | 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按照规定予以适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租住保障性租赁房,可按保障性租赁房收入水平分档予以租金补助。 |
13 | 购买商品住房时,我市户籍入伍至外地服役的现役军人,其在部队的服役年限视同在厦社保缴纳年限。 |
14 | 购买商品住房时,部队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其在厦服役年限视同在厦社保缴纳年限。 |
15 | 游览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
16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17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BRT、轮渡市民(公共交通)航线和轨道交通工具。 |
18 |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现役军人的志愿服务。 |
19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20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21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22 | 鼓励中国移动厦门分公司、中国联通厦门分公司、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福建广电集团厦门分公司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
二、现役军人家属 | |
序号 | 优待目录清单 |
1 | 发春节慰问信。 |
2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辖区内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3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 |
4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广电网络数字电视和互动电视专区等媒体资源,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5 | 推荐优秀人员参加“十佳好军嫂”优秀典型学习宣传活动。 |
6 | 鼓励有关单位在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双拥模范等表彰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
7 |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
8 | 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入伍大学生奖励金。 |
9 | 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
10 | 现役军人随军配偶未就业的,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受委托经办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相应促进就业政策;未就业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享受相应的就业援助政策;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 |
11 | 对符合条件的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及厦门籍现役军人父母,免费提供就业创业信息。 |
12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
13 | 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4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15 |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16 |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现役军人家属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住院服务。 |
17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8 | 常态化组织优抚医院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短期疗养,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19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20 | 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
21 | 在审查是否符合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22 | 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按照规定予以适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租住保障性租赁房,可按保障性租赁房收入水平分档予以租金补助。 |
23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24 |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25 |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26 |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厦门市制定的具体优待标准加分录取。 |
27 |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28 | 驻国家确定的偏远海岛、高原高寒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
29 |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在本市内就读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30 | 游览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
31 | 现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其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
32 |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现役军人家属的志愿服务。 |
33 |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34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35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三、残疾军人 | |
序号 | 优待目录清单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3 |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辖区内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战区级以上表彰的残疾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5 | 对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四等战功和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三级以上表彰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为其家庭送喜报。 |
6 |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 |
7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广电网络数字电视和互动电视专区等媒体资源,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8 | 鼓励有关单位在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双拥模范等表彰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
9 | 残疾退役军人因病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外,增发一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10 | 残疾退役军人死亡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
11 |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
12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3 | 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4 | 对符合入住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条件的特困老年人实行免费。 |
15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16 |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17 |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残疾军人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8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9 | 常态化组织优抚医院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短期疗养,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20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21 | 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
22 | 在审查是否符合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23 | 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按照规定予以适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租住保障性租赁房,可按保障性租赁房收入水平分档予以租金补助。 |
24 |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残疾军人办理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
25 |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残疾军人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26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27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中考时按具体优待标准加分录取。 |
28 | 残疾军人子女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按规定享受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
29 |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
30 | 游览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
31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32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BRT、轮渡市民(公共交通)航线和轨道交通工具。 |
33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
34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残疾军人免费配送有线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智能卡,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 |
35 |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残疾军人的志愿服务。 |
36 |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37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38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39 | 鼓励中国移动厦门分公司、中国联通厦门分公司、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福建广电集团厦门分公司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
四、退役军人 | |
序号 | 优待目录清单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3 |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5 |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的,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获得其他奖励和表彰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地方相应待遇。 |
6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 |
7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广电网络数字电视和互动电视专区等媒体资源,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8 | 推荐优秀人员参加“最美退役军人”优秀典型学习宣传活动。 |
9 | 鼓励有关单位在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双拥模范等表彰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
10 | 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
11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役军人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外,增发半年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12 | 免除退役军人中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
13 |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
14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5 | 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鳏寡孤独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6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17 |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18 |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9 | 本市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20 | 常态化组织优抚医院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短期疗养,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21 | 各类各级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的退役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22 | 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
23 | 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为退役军人优惠体检。 |
24 | 在审查是否符合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25 | 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按照规定予以适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租住保障性租赁房,可按保障性租赁房收入水平分档予以租金补助。 |
26 |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办理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
27 |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28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29 |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
30 |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和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招聘退役军人,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
31 | 从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中选拔党的基层组织、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
32 | 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个学校教职工岗位用于招聘、安置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
33 | 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再就业实施过渡性帮扶。 |
34 |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
35 |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 |
36 | 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 |
37 | 探索提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项目。 |
38 |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创业贷款贴息。 |
39 |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实施奖励。 |
40 | 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
41 | 游览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
42 | 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43 | 我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BRT、轮渡市民(公共交通)航线和轨道交通工具。 |
44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免费配送有线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智能卡,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 |
45 |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46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47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48 | 鼓励中国移动厦门分公司、中国联通厦门分公司、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福建广电集团厦门分公司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
四、退役军人 | |
序号 | 优待目录清单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3 |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5 |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的,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获得其他奖励和表彰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地方相应待遇。 |
6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 |
7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广电网络数字电视和互动电视专区等媒体资源,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8 | 推荐优秀人员参加“最美退役军人”优秀典型学习宣传活动。 |
9 | 鼓励有关单位在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双拥模范等表彰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
10 | 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
11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役军人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外,增发半年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12 | 免除退役军人中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
13 |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
14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5 | 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鳏寡孤独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6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17 |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18 |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9 | 本市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20 | 常态化组织优抚医院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短期疗养,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21 | 各类各级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的退役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22 | 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
23 | 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为退役军人优惠体检。 |
24 | 在审查是否符合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25 | 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按照规定予以适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租住保障性租赁房,可按保障性租赁房收入水平分档予以租金补助。 |
26 |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办理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
27 |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28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29 |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
30 |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和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招聘退役军人,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
31 | 从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中选拔党的基层组织、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
32 | 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个学校教职工岗位用于招聘、安置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
33 | 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再就业实施过渡性帮扶。 |
34 |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
35 |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 |
36 | 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 |
37 | 探索提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项目。 |
38 |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创业贷款贴息。 |
39 |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实施奖励。 |
40 | 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
41 | 游览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
42 | 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43 | 我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BRT、轮渡市民(公共交通)航线和轨道交通工具。 |
44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免费配送有线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智能卡,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 |
45 |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46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47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48 | 鼓励中国移动厦门分公司、中国联通厦门分公司、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福建广电集团厦门分公司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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