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补贴政策2023

更新:2023-07-20 11: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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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企业扩大工业有效投资,支持企业实施增资扩产、“工业上楼”,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4号)要求,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实施细则》,一起来看看吧!

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补贴政策2023

一、政策背景

为鼓励本市企业扩大有效投资,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后劲,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关于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厦府办规〔2023〕4号)。

二、制定依据

(一)《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6年)》(厦府规〔2022〕3号)。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4号)。

三、主要内容

(一)支持方向

聚焦我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领域和我市传统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增资扩产项目。

(二)支持对象

本市工业企业2023—2024年实施的增资扩产(含技术改造)项目,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年度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下同);

2、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工业软件、系统建设等技术投入,下同)

(三)补助标准

1、对企业2023—2024年实施的增资扩产(含技术改造)项目,按年度给予不超过工业固投(不含土地和非生产性设施建设投入,下同)10%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最高3000万元;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名单的企业实施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年度给予工业固投10%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最高6000万元

年度工业固投=生产性设施投入+设备投入

(1)生产性设施投入按照已完成工程量实际结算价(劳务分包工程为:已完成工程量结算价+当期建筑材料投入)计算,且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相应年度的《厦门市区各类建筑工程单体造价指标参考表》(适用单体工程)、《厦门市区各类建筑工程综合平方米造价指标参考表》(适用非单体工程)的参考价;

(2)设备投入按已付款的不含税设备购置发票金额计算;

(3)年度工业固投金额不超过企业已按工程进度(设备购置)实际支付的不含税发票金额计算。

2、单家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可申报两个工业固投补助资金项目。

3、工业固投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根据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规模和审核后符合补助条件的工业固投金额,由市工信局商市财政局在10%以内按0.5%的整数倍确定。

(四)申报条件

1、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企业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上实施的增资扩产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技改投资方向,已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按规定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数据。

3、项目上一年度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已付款不含税设备购置发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

4、生产性设施建设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环评能评等项目相关手续,且在有效期内。

5、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厦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和厦门市信用管理平台披露的联合惩戒对象(含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名单通过公安机关扫黑办背景审核。

(五)工业固投范围

1、设备投入

主要包括:生产、检测、研发设备购置;自制设备、融资租赁设备;直接运用于生产活动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工业软件、智能制造控制系统等技术投入;已有厂房对环保、消防、水电、燃气、无尘室(洁净等级须达到万级及以上)、实验室等生产性附属设施的改扩建。其中,自制设备应制成成套、成台设备(不含设备维修),投入按制成设备所采购原材料(配件)发票金额计算。

2、厂房等生产性设施建设投入

主要包括:工业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物流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建设。

四、有关事项

(一)按要求进行项目备案。

根据《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厦府办〔2017〕177号)的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厦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填报项目备案表,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将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二)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投资和技术改造处 谢晋 2896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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