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献血奖励办法

更新:2023-08-10 16: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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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献血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那么,福建省献血新条例都有什么奖励呢?一起来看看吧!

福建省献血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献血者累计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达到八百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的,可以免费使用血液,总量以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为限。

献血量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的献血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就医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免费使用血液。

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的,可以按照总量八百毫升免费使用血液。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办理用血免费手续。用血免费手续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奖励或者表扬:

(一)献血量累计达到一千毫升的个人;

(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一次以上的个人;

(三)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四)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志愿服务以及采供血、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对献血事业捐赠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在本省获得国家卫生健康等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享受以下优待:

(一)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免费参观政府投资建立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免费乘坐居住地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三)每年免费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四)享受医院设立的绿色通道和提供的优先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在本行政区域给予献血者其他的优待。

鼓励社会各界为献血者提供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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