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2023

更新:2023-08-18 14: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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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202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思明区高层次人才扶持机制,吸引高层次人才到思明区创新创业,根据《厦门市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双百计划”实施意见》(厦委组〔2020〕33号)、《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厦委组〔2020〕7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高层次创新人才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创办的企业。

第三条  扶持条件

(一)高层次创新人才。

 享受本措施扶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才受聘于企业,按《厦门市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双百计划”实施意见》(厦委组〔2020〕33号)要求入选厦门市“双百计划”高层次创新人才,且人才尚在“双百”人才五年管理期内;

2、申请人才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上一年度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及以上,在规模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企业缴交的医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为准)。

(二)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创办企业

1、人才基本要求。具备国际视野,能把握市场经济规律、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技术水平在本领域领先,所创办企业具有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特点,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家。

2、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人才近5年来厦,所创办的企业成立半年以上、5年以下,项目实际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②人才本人须为所创企业主要创办人,自带技术、项目和资金到我区发展,担任所创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办企业股份的30%以上;

③人才一般应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知名企业的中高层任职经历,或担任省级以上研发平台负责人经历,或其创业项目为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创业项目,熟悉相关产品领域和国际运行规则,有较为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经验;

④创业项目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具有市场潜力;

⑤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第四条  扶持措施

(一)高层次创新人才扶持

1、科研奖励。高层次创新人才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分别给予高层次创新人才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个项目在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2、发明奖励。高层次创新人才作为专利主要发明/设计人(排名第1位),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奖或市级专利奖一等奖(含特等奖),分别给予高层次创新人才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同个项目在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3、购房补贴。高层次创新人才在申报企业工作满3年(以缴纳社保时间为准),于2023年1月1日后在厦门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房,房屋权属人为人才本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此前无任何厦门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且人才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可申请30万元购房补贴,分三年支付(每年10万元)。该项补贴设置1000万元专项预算资金,根据年度申报情况核定兑现比例。

(二)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创办企业扶持

1、培育支持

(1)培育奖励。建立思明区领军型创业人才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对符合本措施第三条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创办企业扶持条件规定的人才及企业,择优纳入培育库培育。培育库管理细则由思明区科信局另行发文确定。对已纳入培育库培育的人才及其创办企业,当人才入选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后,给予人才创办企业一次性30万元培育奖励。

2、提升支持

按《厦门市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双百计划”实施意见》(厦委组〔2020〕33号)要求入选厦门市“双百计划”的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创办企业,人才尚在“双百”人才五年管理期内的,除按规定享受市级政策扶持外,还可享受以下区级创业扶持措施:

(1)创业奖励。根据企业发展阶段,按其所获得相应的厦门市“双百计划”创业扶持资金,按照“晋级补差”原则,给予起步期100万元、成长期200万元、成熟期350万元的创业奖励。

(2)发展奖励。领军型创业人才所创办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产值)首次达到4000万元,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经营发展奖励;领军型创业人才所创办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首次达到1000万元,给予企业70万元一次性创新发展奖励。发展奖励为叠加性奖励,可与市、区出台的同类型政策叠加享受。

(3)子女入学支持。领军型创业人才子女可在政策有效期内由区教育局在区属幼儿园或小学统筹安排就学。

第五条

本措施所涉及人才奖励均由所在企业代为集中申报。企业申报时,申请奖励的人才仍需在岗在职。

第六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购房补贴扶持期为连续3年,申报后续2个年度购房补贴时,须进行复核,若该人才当年度不符合购房补贴申报条件,则当年度不享受购房补贴支持。本措施有效期满后,未享受满3年购房补贴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可继续享受后续年份奖励。

第七条

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创办企业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创业奖励和发展奖励的扶持期为5年(自人才入选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之日起,5年内)。本措施有效期满后,尚在创业人才创业奖励和发展奖励扶持期内,且未全部享受创业奖励和发展奖励的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创办企业,可继续享受相应政策至扶持期满。

第八条

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创办企业按本措施规定,获得区级创业扶持资金时,应对创业扶持资金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企业、单位或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扶持政策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申请对象如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同类扶持条款,可选择适用的条款,不重复享受,已明确规定可叠加享受的政策除外。

第十一条

对本措施未列的特殊人才及需加大扶持力度的优秀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措施由思明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思明区科信局共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思明区发布实施的有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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