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结婚登记指南

更新:2024-03-14 11: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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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题为大家讲解的是厦门市结婚网上预约、结婚证办理、结婚证补办等相关的办事信息,大家可以通过本专题的内容了解更多办理结婚证的相关信息。

办理条件

1.结婚登记实行跨省通办,男女双方可以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也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 办理结婚登记

本市户籍: 双方有一方具有厦门户籍的,可以选择到厦门市任意一个区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全省通办: 双方有一方具有福建省户籍的可以选择在本省(区、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和华侨人员的登记机关除外)办理结婚登记;

跨省通办: 男女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有一方经常居住地为厦门市的,可以凭有效居住证到居住证发放地所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2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材料

两个人需要携带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备注: ①居民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可辨,完整。②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可替代身份证。)

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

(备注:户口薄:男、女双方户口簿(原件);集体户口另需提供加盖户籍专用章的户籍个人页(原件);单页无住址的,需复印首页、索引页一并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有效期内户籍证明可替代户口簿。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印章,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容缺办理,并自行下载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复印件不得容缺。)

3.2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在经常居住地办理结婚登记的,除提交以上证件以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备注:

其中一方或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及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或军人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现婚姻状况为离婚且户口簿的婚姻状况没有更正为离婚的需要携带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文书原件;

现婚姻状况为丧偶且户口簿的婚姻状况没有更正为丧偶的需要携带丧偶证明原件。

备注:

其中一方或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及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或军人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现婚姻状况为离婚且户口簿的婚姻状况没有更正为离婚的需要携带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文书原件;

现婚姻状况为丧偶且户口簿的婚姻状况没有更正为丧偶的需要携带丧偶证明原件。

温馨提示: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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