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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公安公众服务网的资料和政策,我们整理2018年国外出生子女落户厦门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供大家参考,有意向落户的可了解下。
一、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拟在我市落户的,向父亲或母亲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具有华侨身份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出生申报登记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来闽定居证》;
3.国外出生证明;
4.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的,须提供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5.父母的《结婚证》。
《华侨来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二)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定居通知书》原件;
3.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
4.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供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的,须提供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5.父母的《结婚证》;
6.国外出生证明;
7.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前款第2、3项材料。
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或者父母结婚证明,或者提交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具有华侨身份的,由父母、户主或受托亲友到父亲或母亲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予以办理,3个工作日办结。
(二)不具有华侨身份的,由父母到父亲或母亲户籍地派出所申请,逐级报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核准后,派出所予以办理,10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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