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是什么

更新:2019-04-01 10: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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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凡是符合以下九种条件之一的,且在劳动年龄段内,拥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均可以申请认定为困难人员并且享受再就业优惠的政策。

1、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2、持有《残疾人证》的居民;

3、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的人员;

8、经过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9、军人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

注意事项:

以上九种就业困难人员如果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取消享受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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