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高温补贴领取条件

更新:2023-07-11 15: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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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高温补贴领取条件

福建省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如果有以下情况,用人单位也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①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②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③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

①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②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③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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