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生育津贴报销能不能网上办理

更新:2024-03-19 16: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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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生育津贴掌上办全指南

申请对象

厦门市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妊娠分娩、妊娠中止(含异位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或参保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申请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

特别注意:

1.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2.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津贴

申请条件及待遇

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当月正常参保缴费但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按正常待遇的50%支付。

特别注意:

1.如缴费月数涉及省外异地缴费月份的,需待转移手续办理成功后,方可申领。

2.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分娩之日起计算,时效为24个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效为12个月。

办理流程

1.进入【厦门医疗保障】小程序,点击「服务」,进入「业务经办」模块,选择「生育津贴申报」;

2.进入申报界面,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医保工作人员收到您的申报记录后将及时审核。

3.参保人可选择「服务」,「业务经办」模块,点击「生育津贴查询」查询并打印个人生育津贴所有申报记录的办事进度,并可生成已审核通过的生育津贴结算单。

温馨提示: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涉及中断补缴情形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无法网办,请至市医保部门线下各经办窗口咨询。

办理材料

(一)《出院小结》或《诊断书》

1.住院实施手术的,提供《出院小结》或《诊断书》原件应盖有医院章,且需体现生育类型及生育时间(流产的需体现孕期周数);诊疗经过与出院诊断不符的,需提供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记录。

2.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加盖诊断医疗机构医院章的诊断证明书;若流产的诊断证明书未体现孕期周数,则需提供体现首诊记录的病历。

3.申请人已在省内即时结算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或在厦门市医保经办窗口申请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报销的,申领生育津贴时无需提供医院收费票据;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申请人申领生育津贴时还需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的医院收费票据。

4.非中文的材料需翻译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二)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因涉及待遇发放,请提供参保人本人有银联标志的一类储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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